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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專題新聞 業務類專題 鎮江工傷預防普及進萬家 工傷預防

典型工傷情形

2022-11-10 14:05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列舉了幾類典型工傷的情形,分別為: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此處,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即工作地點)、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的三個基本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不僅包括勞動者實際的工作時間,也包括勞動者某些與工作有關的非實際工作時間,如勞動者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務的時間;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與工作有直接聯系的職業培訓、教育時間;女職工的哺乳時間;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時間;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時間,如依法出席工會等組織的會議、依法擔任陪審員等的時間,等等。對“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包括職工日常固定的工作場所及其附屬建筑,如廠房、車間、單位食堂、單位澡堂、單位洗手間等;還包括受用人單位指派去從事工作的其他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包括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工作原因”,是指職工所受事故傷害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職工系因從事本職工作而受傷。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職工受到事故傷害不僅指身體組織器官的缺損、身體機能的失調,而且包括精神上的障礙,如由于目擊工廠火災的慘狀而受驚嚇導致的精神障礙等。事故傷害與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認定工傷的關鍵,否則,即使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事故傷害,仍不可認定為工傷。那么,如何判斷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是由工作引起的呢?一般而言,如果由于工作原因而使職工處于一種危險的境地,或者由于工作原因增加了職工發生事故的風險,那么可以認為事故傷害是由工作原因導致的。為了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行政糾紛,統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工傷保險案件規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其第4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該規定不僅列舉了實踐中常見但又容易產生爭議的幾種工傷認定情形,還力求在列舉情形中體現“三工”的基本要素,從而為法院統一裁判提供了依據。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此時職工從事工作是一個連續性的過程,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在工作前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往往需要從事諸如搬運、清洗、準備、整理、維修、堆放或收拾工具和工作服等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這時職工雖然還沒有進行實際工作,但是這些工作為職工實際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條件,與工作存在直接聯系,因此,職工在工作場所內從事這些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也符合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的國際慣例。但是,如何判斷職工是否在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陳某不服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中,法院認為,“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約定俗成的做法,職工為完成工作所做的準備或后續事務。職工工作若無洗澡這一必要環節,亦無相關規定將洗澡作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續性事務,則洗澡不屬于“收尾性工作”。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是指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這一規定包含了兩類情形:第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而與第三人發生沖突,受到第三人暴力侵害的情形;第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其他意外傷害的情形,如地震、火災、洪水、雪災、雷擊、車間房屋倒塌等導致的意外傷害,等等。例如,用人單位的保安為了阻止非工作人員進入工作場所鬧事,與鬧事人員發生沖突,被鬧事人員毆打致傷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鬧事人員為了報復保安,在保安回家的途中將保安毆打致傷的情形則不得認定為工傷。4.患職業病的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不同于事故傷害:職業病是勞動者長期接觸職業性有害物質導致的結果,而事故傷害具有突發性,如長期工作在高噪聲環境下而又沒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護措施造成的噪聲聾就屬于職業病,而由于一次爆炸造成的耳聾則屬于事故傷害。然而,勞動者長期接觸職業性有害物質而患病的并不都屬于工傷,只有法定職業病才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由于一國經濟承受能力有限,職業病的致病原因復雜多樣且科學鑒定手段不足,各國基本上都單獨規定了職業病目錄,根據職業病的致病因素對職業病進行分類,并定期更新職業病目錄。2013年12月23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管理總局以及全國總工會根據2011年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發布了新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后的目錄包括10大類132種職業病(含4項開放性條款)。考慮到列舉式模式的局限性,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47條第2款規定了推定為職業病的情形:只要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就應當診斷為職業病。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下落不明”是指職工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為準。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受到傷害的,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9號],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在適用時需注意以下三個問題:第一,上述答復所確定的原則,適用于所有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的案件。該答復僅僅明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需要指出,這里的外出學習,不包括脫產或不脫產學歷教育學習、公派留學學習、停薪留職學習),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對于因工外出期間其他受傷情況未作明確規定。因為因工外出期間其他受傷情況與外出學習之間僅僅是外出原因不同,其他情況完全相同,所以,其他因工外出期間受到他人或意外傷害、突發疾病死亡等的案件,亦應適用該答復所確定的原則。第二,因工外出期間在與工作無關活動中受到他人或意外傷害、突發疾病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擴張解釋有利于彌補成文法的局限,但不能沒有限度地任意擴張,否則就會違背法律的目的和要求。職工外出期間因從事違法行為或者完全是為達個人目的的行為而受到的傷害,如在探親訪友、娛樂游玩、購物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中受到他人或意外傷害、突發疾病死亡的,因所從事的活動與工作無直接和間接關系,不能再擴張解釋屬于“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故不能認定為工傷。第三,職工因工長期外出休息期間在單位為其安排的長期住所中受到傷害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上述答復中對因工外出的“工作原因”做了擴張解釋。因此,其適用范圍亦應作較為嚴格的限定。單位派其職工長期外出工作(如在各地的辦事處等工作),并為其解決了長期住所問題,其在單位安排的住所于休息期間受到傷害或突發疾病死亡的,不屬于“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故不宜認定為工傷。同樣,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工傷保險案件規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因工外出期間”,其第5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意見二》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考慮到城市交通的復雜化及運輸工具的多樣化,職工在上下班的時間、路線、交通工具的選擇上有了很大的空間,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法律沒有對職工上下班的時間和路線作出限制,如限制為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等,只要是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內、合理的路線上即可。然而,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引起了很多爭議,例如上下班途中順路送接孩子上學或放學、順路去菜場買菜等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因此,為了細化“上下班途中”,統一司法裁判,《工傷保險案件規定》第6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可見,該規定強調了“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這里的“合理”強調具有正當性。“合理時間”除了職工正常的工作時間,也應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時間,或者等交通高峰期過了之后再回家的時間。“合理路線”應當包括上下班途中順路送接孩子上學或放學、順路去菜場買菜等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的路線。同時,這一規定將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由原來的機動車事故傷害擴大到機動車、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群眾,既體現了公平原則,也符合社會發展。但是,法律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至于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如無證駕駛、酒后駕車等行為,造成本人傷亡的,不納入工傷的范圍。這樣規定有利于提醒和引導職工上下班途中遵守交通規則。對于“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如果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相關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是一條兜底性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者的職業風險在不斷變化,勞動者的工傷情形也不斷翻新,為了彌補列舉式立法模式不能窮盡的不足,使工傷范圍的規定更科學、更合理,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隨著社會的發展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納入工傷范圍。應當注意的是,此處的“法律、行政法規”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都無權增加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責任編輯:董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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